有需多人有金錢上的煩惱 往往不知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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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2/252.預計發行價格:每受配壹股發行價格為面額新台幣壹拾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5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 股份種類及發行價格:以發行普通股新股為之;每受配壹股發行價格為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二) 員工受配股票發行後之既得條件:為在職需滿兩年且須持續績效評核優良且善盡服務守則,詳第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三) 既得期間:每次發行認購基準日後加計兩年在職為既得期間,既得條件未達前應由公司指定集中保管單位保管;既得條件未達前即不在職或發生繼承得由公司依相關規定以面額買回註銷。(四) 發生繼承時之處理:員工受配股票經認購且實際發行後發生或有繼承,其繼承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權益。5.員工之資格條件:(一) 以本公司全職員工且最近期績效評核為特優、優、良者為限。(二) 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受配認股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提報董事會訂定之。(三)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累計取得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員工經通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放棄。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持續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105年2月25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之每股平均收盤價新台幣26.96元估算費用化之金額約為新台幣84,800仟元,以辦法所訂既得期間2年,發行後(暫以105年10月發行估計)於105~107年度每年金額各約為10,600 仟元、42,400仟元、31,80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目前已發行股數157,874,324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3.17%。發行後(暫以105年10月發行估計)於105~107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7元、0.27元、0.20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本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為普通股,唯相關股份股東權利依證券發行法規及此辦法受有限制,在既得未達期間交付保管,然得領受各種股利分配且所分配不參與保管,受限制為處分股票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自由買賣轉讓、設質、抵押、贈予、或有繼承等,其它股東權利則不受限制。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新股由公司指定單位集中保管,及其相關權益之一般性既得條件,為員工須持續在職滿兩年貢獻且績效良以上,並依服務守則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保密責任,否則視同未達既得條件公司得依面額予以買回。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定期績效評核退步,本公司得依面額買回其股份;無在職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及留職停薪等。或有繼承者,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屆齡或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使未能持續在職者,不適用前項在職條件要求,唯仍應依原既得期間參與保管至原定既得期間期滿,始得申請領回既得股數,唯公司必要時得主動提前中止保管讓其領回;依本項之既得股數為依在職月份數之比例計算(四捨五入)取仟股整數,未達既得股數之部份仍由公司買回。公司買回價以面額。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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