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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表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草案已報請內政部審查,本次修正內容有四大重點:一、將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的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時點改於土地異動登記之後,解決目前土地異動為可建築用地後,申請人為實施開發建築及相關管線設施埋設,常再有水土保持或整地二次施作之不合理情形,使開發許可後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與開發建築,申請人能整體規劃進場施作。二、修正開發案於獲准開發許可後限期開發規定,避免發生土地異動登記後申請人遲不進場開發,反待價而沽衍生土地使用無效率問題,明定申請人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1年內申請整地排水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並應於10年內或展延期限內完成開發使用,否則原許可失其效力。三、明定開發許可廢止或失效後,已異動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處理規定,特別針對已完成使用或已取得建造執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土地,為避免原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之開發計畫因廢止導致欠缺土地使用管制依據,造成土地使用管制問題,限期1年或展期期限內提出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申請,否則將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辦理變更或恢復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前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四、明定經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開發計畫書圖遺失後處理方式,解決早期因書圖文件保存方式並未電子化,致生已獲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案件之計畫書圖因故遺失後,其土地後續如何進行管制或開發建築等疑義。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修正草案內容待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結束後,將儘速辦理法制作業發布實施?
0377B4897EEA07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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